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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2-26 15:21:55
根據《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0】70號文中規定:
(1)經核實的全容量并網時間比企業承諾全容量并網時間滯后3個月及以上,并影響價格的,該項目移出補貼目錄清單,且自移出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納入補貼清單,移出補貼清單期間所發電量不予補貼。
(2)經核實的全容量并網時間比企業承諾全容量并網時間滯后3個月以下、1個月以上,并影響價格的,在補貼目錄清單中剔除該項目未按期并網發電的容量,并按實際發放補貼金額的3倍核減該項目補貼資金。
(3)核實的全容量并網時間比企業承諾全容量并網時間滯后1個月以內,并影響價格的,在補貼目錄清單中剔除該項目未按期并網發電的容量,并按實際發放補貼金額的2倍核減該項目補貼資金。